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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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以为的“没动手”,实则是“共同犯”!

时间:2026-01-19 16:53:03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深夜街头,数名未成年人逐个拉动路边车门,伺机行窃;不远处,一辆轿车暗处静候,司机看似“置身事外”,却时刻警惕周围的动静。这样的场景并非电影情节,而是近期发生在榆中县城周边停车场的一起真实案件。

近日,榆中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一起盗窃案,成年嫌疑人某明知数名未成年人意图通过“拉车门”方式盗窃车内财物,仍驾驶私家车辆负责接送、望风,并在事后参与分赃。面对指控,某起初辩称自己“只是开车接送,并未动手盗窃”,试图以此逃避罪责。然而,法律不会给“隐形黑手”留有任何逃避空间。

“开车接送”也是犯罪,法律红线不容触碰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共同犯罪的认定并不仅限于直接实施盗窃行为的人。明知他人意图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为其提供车辆、协助望风、接应转移赃物等实质性帮助的行为,已构成共同犯罪,依法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本案中,某虽未亲手实施盗窃,但其全程参与、提供交通工具、实施现场接应,其行为对盗窃活动的顺利实施起到了关键作用,与直接实施盗窃的未成年人已形成明确的分工协作关系,依法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利用未成年人作案,性质更为恶劣!

值得警惕的是,此类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利用未成年人认知能力尚不成熟、自我保护意识较弱的特点,以“未成年人处罚轻”“只是小事”等话术进行引诱、教唆,让未成年人充当犯罪“工具人”,自己则企图躲在背后规避法律严惩。此种行为不仅侵害了他人的财产安全,更严重侵蚀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扭曲了他们的价值观,社会危害性极大。对于引诱、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成年人,检察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绝不姑息!

1月14日,榆中县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检察机关郑重提醒:

心存侥幸,终将难逃法网。法律是社会秩序的底线,任何试图挑战法律权威、引诱协助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广大市民应自觉遵守法律,切勿因一时贪念或侥幸心理,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任何形式的帮助,更不应将未成年人拖入犯罪的泥潭。

你以为的“钻空子”,实则是“踩雷区”!若发现身边存在类似教唆、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请及时向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举报。让我们携手筑牢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安全防线,共同维护社会法治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