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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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人非法卖柴油 既危险又涉罪

时间:2024-08-13 14:53:12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柴油易燃易爆,属于危险化学品,不能私自售卖。然而,人却将二手车私自改装为加油车招揽过境货车加油牟利。近日,榆中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危险作业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秦某某、肖某某、郝某某等人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判处被告人刘某某、苟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23年4月秦某某在未取得成品油运输及销售许可的情况下,购买三辆二手车私自改装为加油车辆,并雇佣未经危险化学品作业相关培训的肖某某、范某某、郝某某苟某某等人,在榆中县定远镇的一处停车场内,利用地下埋藏的油罐及改装加油车招揽过境货车加油牟利非法获利5万余元。同年11月,秦某某等人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并扣押非法改装加油车加油罐及加油机等。经专业机构评估,上述经营危险化学品(柴油)的行为具有一定现实社会危险性,存在社会危害,具有重大安全事故隐患。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榆中县人民检察院认为,秦某某等五名嫌疑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经营、存储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危险作业罪向榆中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日前,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

安全生产记心上,危险作业要不得!“危险作业罪”入刑,是我刑法首次对安全生产领域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有现实危险的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检察官提醒:安全生产是底线、是红线、是高压线,更是老百姓的生命线,希望广大群众和生产经营单位以案为鉴,提高守法意识和安全责任意识,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筑牢安全底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